股东查账方式即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滥用预防


  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应遵循适当的程序.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上述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行使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虽然规定了股东查账权,但又为预防股东滥用查账权而设制的相应的程序:
  1.有意查账的股东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且应适当说明查账目的.
  刘俊海教授称,股东行使查账权需提出书面请求而非口头请求,其目的有二,其一为公司预留备置会计账簿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其二是便于公司提前发现股东滥用查账权的蛛丝马迹,从而抗辩滥权股东的查账请求.
  另,查账目的需清晰明了,不得模棱两可,不知所云.当然,由于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之前对公司内部的记账和会计处理状况,特别是对公司内部究竟设有何种任意性会计账簿和会计文件一无所知,不能苛求股东在请求书中对查阅对象叙述得过于具体仔细,只要股东在其查账请求书中将其查阅账簿的目的和理由叙明即可.
  2.由公司对股东查账目的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其查账目的是否正当.
  公司只要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目的不正当,可拒绝股东查阅.但公司必须就其主张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即便如此,公司仍应就其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于股东提出查账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且其拒绝理由仅限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有损害于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倘若公司拒绝或怠于在前述期限内书面答复,而非口头答复股东拒绝查阅的理由,则股东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3.拟查账的股东有权举证推翻公司关于其查阅会计账簿目的不正当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怀疑.
  4.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查处账权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股东可行使其救济权利.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查处账权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三条途径可供救济:一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公司账簿;二是向公司负责账簿保管的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含诉讼费用);三是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股东查账方式即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滥用预防,刘俊海教授还主张,对于无理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查账方式即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滥用预防,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