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和经理制度的影响

  在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将会受到哪些影响呢?
  一、公司承包经营时,法定人代表人由承包人或由承包人指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现实需要
  由于公司承包经营期间,需要与大量的交易伙伴签订合同协议,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承包人实施任何一项法律行为都要事先获得发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单独授权,则会严重压抑交易效率,妨碍商事流转。由此,承包人有可能与发包公司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人自身或其指派的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法》第13条允许董事长、经理、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发包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担任的经理的承包人为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就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计安排建议
  承包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发包公司来说,亦有潜在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法中的外观主义法理与保护交易安全、礼让善意第三人的理念,与承包人缔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发包公司对承包人以发包公司名义创设的债务负责。
  因此,发包公司在同意由承包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如担保手段,公章使用特别程序,予以加强发包公司的自我保护。作为一个替代选项,发包公司也可以拒绝承包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也面临频繁授权之累。
  三、公司承包经营对于公司经理制度的必然影响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言,传统公司法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托付董事会,并将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交给经理层。
  因此,在公司承包经营情况下,公司必然毫无条件地将其日常经营管理权限交给承包人。换言之,公司承包人完全取代了经理的法律地位。承包人或亲自担任公司经理,或选任其信任的经营专长担任公司经理职务。
  四、承包人享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即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的合法性、正当性
  承包人享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即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的合法性来源于承包经营合同的契约基础,亦不违反〈公司法〉第50条有关经理职权的法律规定。承包人既是公司经理,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经理职权。公司法第50条第1款不仅列举了七项公司经理职权,而且设立兜底条款“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该条第2款亦明确约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此条为承包人担任经理人时享受更多的经营管理权限,尤其是在董事会获取更多的经营管理权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就承包人享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即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的正当性而言,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同样源于公司及其从股东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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