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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承包经营。那么,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股东会的职权如何行使呢?股东权利又有何影响呢?
事实上,股东会决策事项往往与股东根本利益攸关,刘俊海教授认为,原则上股东会的职权仍应专属于股东会,不宜让渡给承包人行使,尤其是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根本权利。
当然,有些股东会职权的行使应当依公司承包经营的特殊性作出调整。例如: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时,应当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实际履行状况确定公司的利润和亏损,进而确定股东的分红水准,不宜无视或侵占承包人依法应取得的承包收益。刘俊海教授言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一定程序上可以包住股东会可资分配的利润”。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与承包人权也可借助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保持、积极、高效的互动。例如,股东会有权依据《公司法》之授权,决定公司投资方式和经营计划,但为兼顾发包公司和承包人的各方利益,发包公司和承包人可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对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针予以明确约定。再如,发包公司除了依法提列法定公积金,还可事先与承包人约定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方法。事先言明的法律智慧有助于确保发包公司与承包人双方的心理预期。
鉴于公司承包经营不仅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预期,而且影响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确保承包经营合同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个别高管一手遮天,擅自将公司予以发包,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至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有关股东权利(如账簿查阅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分红权)在公司承包经营时,应当继续执行。倘若承包人利用承包经营公司之机,大肆侵占公司资产,则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或怠于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时,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对承包人提起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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