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合法有效。公司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说,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制度足以整合资本、人力和管理等诸种资源:股东缴纳公司所需的股本资本,董事和经理贡献其管理智慧,劳动者贡献其人力资本。智者、富者、能者、仁者,群贤毕至,共襄盛举。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德才兼备的经营管理团队从事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无需借助承包经营模式。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虽然采取了公司组织形式,但仍将公司承包给特定的自然人或公司来经营。刘俊海教授分析说,其原因之一在于某些产业性质特殊、稀少、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专才不愿出任董事或经理,只愿承包经营公司以获得比公司高管年薪更高的经济回报;原因之二如有本公司股东愿意承包经营公司,独享公司经营管理大权,而其他股东也乐享其成。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虽然公司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常见,但无论是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均未对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作只言片语的规定。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可否承包、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等问题见解各异,多有分歧。公司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开展承包经营应为合法,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合同契约。刘俊海教授分析其理由如下:
一、从公司承包经营的核心法律特征分析可知公司承包经营的合法有效性
刘俊海教授关于公司承包经营合法性的分析是基于其对公司承包经营实质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受托者自担经营风险的营业委任的理解。他讲到公司承包经营的核心法律特征有以下三点:
1、承包人对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依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待遇;
2、承包人能否取得承包经营收益取决于其承包经营绩效与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具有可预见性与可确定性;
3、发包公司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公平理念。
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公司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概括授予承包人,承包人则向发包公司允以承包费;承包人既然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时殚精竭虑,获得承包收益亦属天经地义。如果股东分红的法律基础在于其投资行为,则承包人取利的法律基础在于经营管理的劳务和风险。虽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体适用于承包经营合同。
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
尊重商人和公司的首创精神是培育公司效力的关键。根据公司自治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由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涉及投资收益和亏损的分配、对内决策权和对外代表权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公司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传统公司法中的某些制度设计带来冲击。但公司承包经营不可能也不应该从根本上颠覆公司制度。因为公司制度是一个横跨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经营者诚信义务、股东权利、公司财务、债权人保护等诸多领域的精致制度系统,而承包经营合同仅在公司日常管理权限与收益分配两个方面对传统公司制度进行了局部修改。企业组织法中的现代公司与现代交易法中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融和与嫁接,无疑展现了现代商事法律制度海纳百川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因此,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公司或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又适用于现代公司。
刘俊海教授:公司承包经营合法有效,作者重庆公司法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