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与责任

  现代公司立法已经逐渐摒弃了股东大会权限的万能主义,缩减股东大会的权限,同时加强董事会的权利、地位及责任,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理意味着决策机构并不承担因其决策所产生的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直言不讳地指出,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风险。因此,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规制,使其行使权力非出于私利,而且为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各国公司法一方面加强对公司权力的分配设计,另一方面严格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最为重要的一举措是严格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公司法第64条至第68条进行了规定,并有公司法第十章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那么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哪些义务呢?
  1、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善管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所谓善管义务,即要求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主体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其行为标准必须是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注意履行职责。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指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其应给予的注意程度相当于一个有其学识经验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上的一样注意程度。
  公司实务中,有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因主观上的疏忽、懈怠,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也构成对公司善管义务的违背。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善管义务,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又可能是违约责任。与善管义务密切联系并作为善管义务重要的补充的另一项规则是近来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原则,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经营判断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所做的决策,后者指决策是有效的,这种决策对公司有约束力。经营判断原则实质是不能仅因错误的商业决定而要求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即确立了经营者的决策不受司法干预。
  虽有经营判断原则,但若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仍应受到处罚。
  2、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双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公司利益为重。简言之,忠实义务禁止背信弃义和自我交易。大体上可将忠实义务概括为以下几类:
  (1)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交易之限制,又称自我交易之禁止。但自我交易并非绝对的,取得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同意,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通常允许自我交易的条件主要有三,一则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批露这种交易的性质及自已在此项交易中可能获得的利益;其二,必须经股东会或经营权主体中非利害关系人批准;第三,这种交易对公司必须是公正的。
  (2)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之禁止。公司机会指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并有义务向公司批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机会。公司机会理论的基本理念是,如果一商业机会理应属于公司或为公司所期待,就应为公司所有,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得为自己获得或抢夺。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等同公司财产,经营权行使主体不能为非公司利益篡夺公司机会。
  (3)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即高管们不能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理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其他忠实义务,即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的义务和公司秘密保护义务等。比如禁止挪用公司资产或将公司资金借与他人,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公司秘密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决窍,财务秘密和各种内部文件、规定等。
  义务只有在责任的警戒下,才有可能得到履行。因此,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上列义务,若不履行必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使职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1)确认行为无效;(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返还财产等。
  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与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