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与相互关系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法专节规定了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希望能如同国外的独立董事一样发挥出决策和监督两大功能。据此,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将与监事发生角度和职能冲突。有法学家就此提出立法建议,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可不设监事会,如果公司选择保留这两种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则在公司章程中对他们进行职责分工。
  首先,我们看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制度设计与规定。
  关于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当然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组成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监事会应设主席一人,并可设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关于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监事仍应依法履行其监事职责。
  关于监事会的职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均规定应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3)纠下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6)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基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次,比较我国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与设计。
  关于任职资格,独立董事首先应满足普通董事的条件,并应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且信用良好。独立董事还不得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属于董事,自然有董事的权利。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还有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还需有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另就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报酬、考核等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从上述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等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计可谓良苦用心,但是两者之间职责的具体划分却不太明确,只有寄希望于今后的公司实践中,不断完善。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与相互关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