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这些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批露公司的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如果董事违反上述义务,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董事以其个人财产对其公司公司管理行业承担相关责任。当董事不当履行上述义务时,将作为被告被公司提起公司损害赔偿诉讼。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如监事)怠于追诉时,股东可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和信义义务的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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