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设立制度防范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变为股东自己财产

  新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为防范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我国《公司法》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公司法设立制度防范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变为股东自己财产,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