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过分集中,决策政企合一。我国公司制改制由于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一般占70%-80%的股权比例),产权的过分集中带来许多非效率的结果,最主要的是企业经营机制很难得到真正转变,政企很难真正分开。
(二)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我国现代公司的委托一代理是由多层次、多主体的代理者构成的一个代理体系,这种代理关系扩大了委托与代理的距离,增加了剩余索取者的人数,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由于每个层次的代理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最初委托人的产权目标得不到贯彻,代理者的效率将会随着委托一代理层次的增加而不断降低。
(三)内部监控机制的缺乏,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四)董事会的产生不规范,约束职能和决策职能模糊。如董事会与经理权的界限划分不明;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董事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没理顺;董事会、监事会和党委会的关系没有理顺。
(五)对执行机构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权由经理人员掌握,形成“经理制”,这种“经理革命”确实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引申出新的问题。经理层人员选拔机制的空缺;经理层人员激励机制的空缺;经理层人员约束机制的空缺。
(六)职工参与经营权尚待完善。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职工建议权、知情权、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条款,但事实上职工的经营权及其他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
(七)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我国大多数公司监事会成员由纪委书记、内部审计人员、工会主席和少量职工组成,这些人在日常工作中处于经理的领导下,很难保持其监督的独立性,而成为“橡皮图章”。
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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