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资料,除非公司有依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目的不正当,否则不能拒绝。但实践中,常有许多股东都因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方式不当而失败。股东如何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重庆律师廖正远就经常接受关于股东如何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咨询。近日,又有一位张先生跟廖律师预约见面,大倒苦水。由于其行使权利方式不当,尽管经历了一场诉讼,但也未能成功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见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方式至关重要。
【股东如何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案例】
2006年,张先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2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成为重庆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股权20%。但公司一直由其他大股东控制经营,每年分红很少。
2010年3月16日,张先生通过其律师朋友(事实上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向公司邮寄了一封律师函,要求行使自己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但公司未予回复。
2010年9月,张先生在其朋友的鼓捣下,将重庆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起诉称自己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但却从未参加过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原告虽然曾于2010年3月16日委托律师用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被告收到的律师函中,原告并未随信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无法判断该律师函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且该律师函内容中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也使被告不能确定原告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对原告律师函中提出的查阅请求未予答复,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查阅被告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但该处理结果并未否定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原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依然有权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庆律师廖正远提醒】
无论是通过律师函还是其他行使方式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但都应注意如下几点:
1、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要写明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原因、目的、范围。
2、委托律师以律师函形式提出查阅会计账簿,应随函附委托股东的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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