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退股权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规定在第75条,该条规定并未限制退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即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多少,持股进间长短均可以行使退股权退出公司经营。然而,仅具备该条规定的法定退股条件并不当然导致股东退股,那么,股东行使退股权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这里,我们根据刘俊海教授的著作《现代公司法》中的观点,给大家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发生法定退股情形时,应当对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只有立场坚定的股东享有法定退股权。刘俊海教授称,如果某股东赞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嗣后又反悔,进而主张退股权,原则上是不宜支持。因此,只有在股东会召开时,反对股东的投票应当意志坚定、旗帜鲜明,是故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反对股东的投票事实予以如实记录。
  二、拟行使退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先行与公司协商谈判,未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没有保质期。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显然退股权也有一定的期限。
  不过,倘若股东未经与公司协商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退股权亦无不可。
  三、股东退股价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协议的谈判过程只是立法者的一个倡导性规定,毕竟股东退股的具体方案尤其是公司向退股股东支付的退股对价属于契约自由范畴。无论是以公司上一财务年度末的净资产为基准,还是以股东退股前三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资产的平均值为基准,还是以股东退股时公司资产为基准,或双方自愿约定的第三价格为基准,均无不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行使退股权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即可计算出相关的反对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
  四、上市公司股东行使退股权的问题
  用脚投票是上市公司行使既定股权的方式。对于股东正常流通的上市公司来说,反对公司决议的股东可以随时将其持有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将之转让给他人。但是,当上市公司股东流通受到限制,或反对股东转让股份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某上市公司的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将使股价严重低于公司经营业绩尤其是公司净资产。刘教授即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允许反对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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