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却没有规定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此不可谓对现实生活中的屡禁不止现象有其重要的原因。那么,股东抽逃出资是否就不承担责任呢?重庆法律服务网(023fa.com)廖正远律师根据公司法学家著述,对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分析一二?
一、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出资的财产转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对其提起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股东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抽逃出资的金额为限。由于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亦应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抽逃出资股东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抽逃出资股东有可能既不积极清退财产,又拒绝或怠于代表公司向自己提起诉讼。基于同理,董事会或监事会也可能无所作为。因此,其他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对抽逃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求被告股东返还抽逃出资财产。作为被告的抽逃出资股东也无权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请求法院撤诉。
二、抽逃出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法亦未明确。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倘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其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倘若其他股东与抽逃出资股东一道恶意串通实施了对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对抽逃出资股东提供的帮助、协助等,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基于债权人的代为权,将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股东各方作为被告,请求其在股东抽逃出资股东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疏于监督,违反对公司应尽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董事、经理、监事,怠于履行公司财产安全之责,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基于代位权理论,将该等董事、监事及经理等公司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股东抽逃出资财产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既要连带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也要限定在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内。
四、从抽逃出资股东处受让股权的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只有抽逃出资股东以及对抽逃出资股东提供帮助、协助的股东,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疏于监督的董事、经理和其他代理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抽逃出资股东处受让股权的股东,除非是为了袒护抽逃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否则,公司及其债权人不得请求其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偿清偿责任。
五、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及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补偿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公司及其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据此,就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而言,由于抽逃出资股东本身就是控制股东,不可能代表公司督促自己充实资本,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2年。
就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而言,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在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该抽逃事实之日起算2年。
六、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债务补充清偿责任进行限制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应以股东抽逃出资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为限,而且将其限制为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对抽逃出资股东,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举报到公安机关,启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刑事诉讼程序。这种刑民并举的诉讼策略对于督促股东诚信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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