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分红被小股东起诉至法院

  重庆某实业公司系由重庆某置业公司、王某、李某和张某出资设立,其中置业公司占注册资本中的80%,王某出资占10%,李某与张某各出资5%。实业公司自2001年设立至今,仍未进行任何盈余分配。李某在实业公司一直担任差重要职务,知悉实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余利润1000多万,李某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问题上的决策权。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不予分配红利。于此,小股东李某是否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配红利呢?   廖正远律师认为,虽然公司分配股东红利是公司自主决策的事情,公司是否分红体现的是公司的独立意志。然而,股东分红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是股权的一项固有权能,自然应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法院理应受理,给予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以司法救济。类似的公司股东分红纠纷,也称公司盈余权纠纷,这实际上应归类于“股东权纠纷”。   基于此,法院有权受理,但适用英美法“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法院会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自由。如果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已形成股东分红决议,公司拒不执行决议,此时实际上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当然有权诉讼主张自己的红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国光在其与王闯合著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贯彻<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载《民商事审判指导》)中指出,当公司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故意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的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此即说明,小股东有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分配红利。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是股东应享有的作为所有者资产的受益权利,但这一切须以公司有利润分配为前提。公司盈利与否对于作为总经理的李某当然是一清二楚。但是很多小股东却无法获知公司真实的利润情况,这就涉及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如果小股东知情权受侵害,当然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此也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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