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股东是公司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股东对公司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即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外,还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做了相应的限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为了防止公司不当干预股东的查阅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而保证了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现其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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