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因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的法律救济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决策机制的基础,该原则在公司议事程序中的正当运用,能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因此应充分保护和尊重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公司诉讼中存在着大量的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为控股股东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便利,使控股股东拥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过资本多数决原则表决后,少数控股股东的意志被推定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小股东即使持有异议也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实际上是以形式上的合法公平掩盖事实上的不合法不公平。   在小股东利益因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受损害的案件中,控股股东为了确保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股东会决议,使小股东的相关股东权益形同虚设。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为其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范畴,是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当股东的这种法定权利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而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寻求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可以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情况下,对小股东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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