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效力需由执业律师从四方面严格把关

  从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实务经验看,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律师常规法律业务。执业律师在代理公司股东起草和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控制和把握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降低和避免股权转让法律风险,使得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保护,就至关重要。重庆律师廖正远就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谈谈如何控制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问题。
  1、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公司法律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的,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份;该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弃权,既不表示赞成转让、又不反对转让的,视为同意股东向外转让股权。
  2、确认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股权转让情形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但各国法律均对股东转让股权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我国法律明确就股权转让规定了五种限制情形。
  其一、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的封闭性、闭锁性。
  其二、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对股权转让的场所作了限制性规定。
  其三、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其他限制性规定。
  其四、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国定授权投资机构转让和受让股权,可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也有特别规定。
  其五、取得自己股权的限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东的情形除外。
  3、执业律师在提供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时应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有特别限制的规定。
  4、执业律师在提供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时还应审查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性的协议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效力需由执业律师从四方面严格把关,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