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可以用化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股东也可以作为出资。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重庆廖正远律师认为,理解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有四大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另外,国定限制流通的财产(如金、银、文物等)可否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
2、《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明确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到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资公司,还应注意纳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但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需要注意投资方如期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中对于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为转移,对于不动产、机动车等实行登记主义则需要相应的过户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当然,因公司尚未成立,无法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将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所出具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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