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和承担责任范围的意见

  我们知道,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抽回出资)。但对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和承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述对此作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认定,应当从承担责任的相对方来判断其责任的性质。
  在公司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股东抽逃出资其责任性质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有的主张是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公司保险裁判精要卷》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法官认为,股东对公司或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来承担责任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股东抽逃出资间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承担责任范围分不同情况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一种观点,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观点。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中指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应依法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公司保险裁判精要卷》一书支持对此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法官认为:股东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相结合。
  (1)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其注入资金达不到注册资金最低限的,其法人资格可以依当事人的主张来否认其法人资格,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股东抽逃资金后其注入公司的资金达到了注册资金最低限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和承担责任范围的意见,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