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挂名股东依登记的股东资格主张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特别是应依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其股东资格。
  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如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予以应对挂名股东依登记的股东资格主张股东权利。
  1、挂名股东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首要条件。因此,实际出资人可以举示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以推翻挂名股东的主张: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挂名股东肯定不能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即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行使等外在行为也可以证明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举证自己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来否定挂名股东对股东资格的权利主张。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重要的义务,是股东获取股权的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东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
  3、实际出资人虽以挂名股东登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挂名股东虽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只要其没有实际出资,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挂名股东仅依登记的股东资格主张股东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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