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程序的四个注意事项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可以直接继承,但对其实现程序却未作具体规定。这里,我们总结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程序的五个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6条的但书部分允许股东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安排。因此,只有当公司章程未对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事项作出特别约定,作为合法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才能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应就是说,继承人自被继承人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即继承开始,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公司或继承股东资格的股东凭借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有些地方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才予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人范围
  根据公司法76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必须是被继承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都可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
  四、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多个合法继承人可以同时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其继承股东资格后的表决权如何行使也没有相应规定。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是对遗产的分割,即继承人依约定或法定的继承份额分别取得继承的财产份额,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共有的方式。然而对于表决权而言,共有方式难以行使。实践中,可以由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资格时,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既方便工商登记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更方便宜继承股东资格的股东股权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个继承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继承人未就继承的股权比例达成协议,法院往往不会就遗产析产纠纷进行处理,不会对股权比例进行划分,直接判决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继承人起诉不要确认股东资格而直接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法院会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程序的四个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