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必备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相关规定

  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可以依法继承。但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赋予了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排除股东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那么,当公司设立时制定公司章程或已成立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时,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何规定呢?
  这里,致力于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重庆律师廖正远就公司章程制作之必备条款——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相关问题之规定作一个简单的探讨和分析。
  一、制定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进行约定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进行约定,有利于股东之间事前全面考虑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和出现变故的解决措施,能够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事先的安排。所谓防患于未然。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为基础,并且往往有一些股东基于其特定的身份、技能和社会地位使得其他的股东愿意与之合作组建成立公司。当此类公司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很难保证其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能够继续合作经营公司。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进行约定,可以解决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消失后,剩余股东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之间能否继续合作,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作出长远安排。
  二、制定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进行约定的内容范围
  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进行约定的内容,应根据公司股东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在实践中,包括死亡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标准,继承人能否通过一定的持股比例的股东表决而获得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以及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在部分股东权利方面受到限制等内容。如果公司章程安排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就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保护原股东和股东资格继承人的权益。
  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股东资格继承人为多人时,众多继承人对于所继承的股东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德国公司法规定,若没有其他约定,多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所继承股份归全体继承人共有。按照物权法对共同财产处分方式的规定由继承人共同行使股权。数名继承人也可以推选一名或数名代表人或雇用一名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股权分割前众多继承人对股份的共同权利。
  当然,制定公司章程时同样可以约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能否将股权转让第三人及转让其继承股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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