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呢?主张股东资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笔者根据律师实务即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代理实践,综合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的理论,对我们常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作一个简要归纳与分析。
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人们举示的证据大致包括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资料等。在一个诉讼案件,这些证据有时常常同时出现,如何判断其证据效力呢?刘俊海教授将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概括为三类,即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如果能切实理解这些证据的分类,那么在确认股东资格诉讼中,您将受益匪浅。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源泉证据
源泉证据又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刘俊海教授将之分为二种,其一为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其二为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和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在其成立后向原始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且在其存续期间也要对继受取得股权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源泉证据,就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在股东名册变更后,权利人则有权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持有源泉证据,当事人即可对公司主张股权。但是,源泉证据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但其本身尚不足以证明股东资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效力证据
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即属于认定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具有推定的证明力,登记在册股东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当然,依法取得股权的未在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登录自己的姓名和名称。当然,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此类证据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
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即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被推翻。
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具有相应源泉证据的股权受让人还可诉请公司设置、变更股东名册。当然,公司没有股东名册,也不妨碍股东资格的确认和行使股东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对抗证据
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公司章程等登记资料。《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并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时,公司有义务在变更后30日内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在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期间,很难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中正确确认股东资格。
四、当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三种证据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效力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法理,我们完全赞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即当上述三种证据(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出现冲突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此即对抗证据优先),尊重源泉证据的效力。
因此,为防止证据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源泉证据之后,尽快请求公司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并请求公司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证据分析,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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