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股东从公司借款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实践中,常有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出资。而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在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区别股东从公司的借款行为与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如何区分股东从公司借款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从九个方面来甄别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
  1、金额。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反之,如果股东取得公司的财产占其出资比例较小的,则借款的比例较高。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具体比例之界定难以精确化。
  2、利息。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对价为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利息约定的,借款概率高,因股东借款时胸怀还款之意。当然,借款行为也有无偿的,抽逃出资股东也可能打着利息约定的幌子而行抽逃出资之实。
  3、还本付息期限。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无还款期限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返还期限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但刘俊海教授认为,除非提供有效的担保手段,否则约定有还款期限,但其期限明显过长,甚至超过自然人股东的寿命或法人股东的存续期间的,可直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4、担保,即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是否有担保手段为准,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抽逃出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较高。当然,也不能绝对排除抽逃出资股东借助担保手段掩人耳目的技两。
  5、程序。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有无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为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者,抽逃出资可能性大;反之,借款可能性大。但在控制股东一手遮天时,其能够操纵股东大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即使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一应俱全,也不能确认控制股东监守自盗行为的合法性。
  6、主体,即以从公司取得财产的有无控制地位为准,积极的控制股东,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概率高;消极的股东或在野党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概率高。
  7、会计处理方式,即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为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账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享有债权事实的,借款概率高;反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作应收款处理,则多为抽逃出资。但不无遗憾的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多有虚假陈述行为,无法完全以之作为判断标准。
  8、透明度,即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为准,公开者则多为借款;反之多为抽逃出资。当然,股东沆瀣一气,竞相抽逃出资也有可能。
  9、行为发生期限,即以股东出资行为与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之期限为准,若股东出资行为与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间隔长,借款概率高;反之,抽逃出资概率高。
  区分股东从公司借款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刘俊海教授主张,只要发生了股东从公司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均推定为抽逃出资行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而且,法院在采信相反证据时,就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九个标准中的合理内核,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如何区分股东从公司借款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