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律师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事实

  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股权等)在移转公司之后就转换成公司财产。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取回股东的出资财产,是对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权利,而且间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必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事实呢?重庆律师廖正远作了如下总结:
  一、我国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立法者不仅从正面作出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宣示性规定,双从反面规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公法责任。《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6条之规定,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159条又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公司法》却未规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致使现实生活中的股东抽逃出资现象屡禁不止。
  二、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呢
  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财产泛指股东从公司抽逃的各种财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如货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论是公司还是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的存在,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公司的债权人在行使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代位权时,要查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并非易事。尤其是在公司内部人(控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与抽逃出资股东勾结,更是存在公司债权人与抽逃出资阵营间信息落差。因此,刘俊海教授提醒公司债权人应注意搜集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类信息。
  三、比较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瑕疵出资)都最欺诈出资,但两者却有不同。瑕疵出资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则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瑕疵出资时,股东自始没有及时足履行出资义务,而抽逃出资股东首先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予以抽回取回。
  刘俊海教授还总结了在实践中出现的股东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的竞合的两种情况:
  1、股东不仅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而且抽逃出资的全部财产。此时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追究此类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此类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2、股东的一部分财产存在出资瑕疵,另一部分不存在瑕疵,股东仅抽逃其无瑕疵部分的出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就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追究股东的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有权就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追究股东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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