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行使股权是否受到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行使股权是否受到限制呢?
  从《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和《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体现了倡导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的精神。
  可以看出立法弘扬按股东的实际出资状况计量其股权含量,有利于督促股东们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种立法理念有利于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引入相互监督机制。并分析其原因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监督其他股东有无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对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行使股权的限制,可以溯至股东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之时。公司或者基他股东可以督促瑕疵出资的股东限期充实资本,敦促抽逃出资的股东限期返还资本;逾期拒绝或怠于充实资本或返还资本的,公司有权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
  但是由于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公司债权人或基他诚信股东造成财产损失的,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仍不能免除其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及其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偿清偿责任。
  作为例外,全体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瑕疵出资股东与抽逃出资股东均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行使股权,而不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权。
  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行使股权是否受到限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