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守约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1条对有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瑕疵,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公司法》第31条规定股东出资瑕疵,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条文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既包括定额出资的股东,也包括瑕疵出资的股东;既指公司成立时以出资方式取得股东地位的原始股东,既包括依法保留股东资格的股东元老,也包括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前股东。
  刘俊海教授同时认为,此处的连带责任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也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具体而言,在瑕疵出资股东无力或者不能履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时,无论是公司或是公司的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先行就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除非另有相反协议约定,代为出资的股东不能因此而当然取得其代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二、瑕疵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呢?
  《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是非货币出资的股东瑕疵出资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以货币出资存在瑕疵时的情形如何呢?
  1、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理念有二,其一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出发,作为发起人的全体股东就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与有效性互负监督义务;其二及时足额出资股东违反此种监督义务,就应对瑕疵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依目的解释,非货币出资的股东之所以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原因在于股东金额方面存在瑕疵,而不在于出资的非货币形式本身。无论是货币出资中的瑕疵,还是非货币出资中的瑕疵,都存在出资财产价值的缺陷,都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然而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具有同等的财产价值,货币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也要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3、举重以明轻。一般而言,股东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真实性与充分性的监督难度。对于监督难度较低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领域,立法者更应强调违反监督义务的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的后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瑕疵出资股东的行为向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刘俊海教授认为,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处继受取得的股份的新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该类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的特殊地位。因为该类股东曾参与公司设立过程,有义务监督其他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而继受取得的股东则不负任何监督义务,更无咎可责。
  股东出资瑕疵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