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由于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之差异,致使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均存在大量瑕疵出资现象。而《公司法》鼓励非货币出资多样化,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也客观上加剧了瑕疵出资风险。那么,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因其出资瑕疵而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
  一、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对价是履行及时足额出资义务。股东及时足额出资义务由《公司法》第3条第2款所规定。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从正面教导和督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拒不履行自己的及时足额出资义务,则应按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期及时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不仅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差额,且应当赔偿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虽有此规定,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只要公司能够举证出公司因股东出资瑕疵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的特别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本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股东继受取得股份的新股东。刘俊海教授论其原因在于股东权转让的标的在于公司股权,而非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及其违反责任。
  若公司怠于或拒绝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追究责任的诉讼,其他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之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而《公司法》却并未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以又怠于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填补其出资差额,公司债权人即可将瑕疵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在其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刘俊海教授建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和按比例受偿原则化解公司债权人在追究瑕疵出资股东清偿责任方面的公平性问题。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股东协议可以约定瑕疵出资股东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具体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妨碍守约股东依法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时,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
  刘俊海教授认为,倘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存在瑕疵出资行为时,也应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各自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可以相互抵销。但是,违约责任的分担和抵销不影响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