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非货币出资规避货币出资最低限制度

    公司虽然大大放宽了非货币出资形式,但限制了股东出资方式的具体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不应低于30%的最低限额。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用隐形非货币出资以规避货币出资最低限制度。
  关于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制度,由《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据此,任何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可能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一、货币出资最低限制度的适用范围
  1、货币出资最低限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27条关于法定货币出资最低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系在公司法第2章第1节,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结论:该门槛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而不适用于公司成立之后的增资阶段。因此,公司成立之后的增资行为不受该条约定,即均可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2、值得一提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货币出资比例,公司法却未予规定。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理论上讲可以由百分之百的非货币出资构成。这对于促成资本规模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来说意义重大。
  二、运用隐形的非货币出资策略以规避公司设立时的非货币资产评估程序
  刘运海教授在其著述中,以其法律智慧设计出一种隐形非货币出资策略来规避规避公司设立时的非货币资产评估程序。
  例如:股东在其承诺以500万元货币出资的同时,可以与设立中公司签订一份以公司有效成立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约定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某一生产设备。通过货币出资行为和买卖行为的有机组合来实现非货币出资的目的。
  上述方法作为一种隐形的非货币出资手段,既绕开了30%的法定货币出资门槛,又很好地规避了公司设立时的货币资产评估程序。
  应特别注意的事是,即使采用隐形的非货币出资策略,也应确保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要警惕投资者滥用非货币出资策略的瑕疵出资行为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隐形非货币出资规避货币出资最低限制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