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的关系分析

  股东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的关系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比例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只有经过全体股东协议方能变更这一法定分红比例
  为体现股东自治精神,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可以脱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实缴的出姿比例分红,也可以由股东另行约定其他分红比例等。
  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其分红比例并非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标准。在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在全体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到位前,股东各自的分比例可能各年不同,并非变动不居。
  比如,在甲、乙两股东其同出资成立一公司情况下,如果其中一股东认缴出资后,不出分文,则公司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只能由另一股东独享。按照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的观点,在股东履行资本充实责任之前,任何股东都无权染指公司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换言之,对公司及时足额地承担瑕疵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此类股东分取红利的先决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多数决通过的章程规定非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无效
  刘俊海教授说,之所以将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为默示的分红比例,目的有二,一则体现按资分红的公平理念;二是通过多缴纳出资、多分红的利益传导机制,激励股东们争先恐后地缴纳出资。因此,律师在为公司拟定公司章程时,对于分红比例的约定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
  股东要想排除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法定默示比例,只能通过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为之,若通过资本多数决的公司章程为之,则不产生排除默示分红比例的效力。其原因在于分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首要目的,要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默示分红比例作出排除,必须取得全体股东,包括持股比例比较少的股东的同意。倘若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法定默示分红比例,而且公司章程获得了全体股东的同意,并有全体股东签名为证,即使公司章程之外没有股东协议对此作出规定,此种章程条款的实质上应被视为《公司法》第35条要求的股东协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红利
  与公司法第35条规定相同,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与股东持股比例脱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的股东之间很难甚至不可能就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达成一致协议。
  刘俊海教授认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言,如果小股东的分红比例被降至低于其持股比例的程序,则对公司章程持反对意见的该股东有权参照新《公司法》第143条第4项之规定,要求公司退股,从而脱离苦海。他建议下次修改公司法时,填补股东退股理由的这一法律漏洞。
  四、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也可以脱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基于公司自治理论、股东相互之间的表决权比例。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法规定之股东表决权比例与股东分红权比例的两点区别
  该条与公司法第35条规定之股东分红比例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点,一是在出资比例之前没有“实缴的”定语。刘俊海教授说,立法者修改公司时面临两难选择,其一是倘若要求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会遭遇有些公司中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尴尬;其二若以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则若当大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可能致已实际全额或部分缴纳出资小股东仅享有很少一部分表决权,有悖于出资与权利成正比的朴素的公司伦理。
  公司法41规定之股东表决权比例与公司法第35条规定之股东分红权比例的主要区别之二是:股东要排除“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倡导性条款,不再苛求全体股东协议,只需要公司章程规定则可。刘俊海教授同时认为,此处的公司章程仅指公司设立之时的公司章程而言。控制股东不能凭借其资本多数决优势,逆小股东之意志不顾而修改公司章程,剥夺和限制小股东的表决权。否则,小股东的控制力将如同面团任由控制股东揉捏。
  六、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比例是以实缴的出资比例为准还是以认缴的出资比例为准?
  刘俊海教授认为,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存在的实际缴纳出资比例与认缴出资比例之别,那么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确认股东表决权的计算依据:(1)在有一名或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当全体股东均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则应按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解释不仅能确保股东会决议的有效作出,而且也符合股东设立公司时对其控制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预期。
  七、解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与表决权规定,可得出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创设无表决权或者微弱表决权的优先股制度。
  据此,既然股东分红权与表决权不拘泥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出资比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创设无表决权或者微弱表决权的优先股。无表决权或者微弱表决权的股东不仅可在公司盈利分配利润时优先分取红利,还可在公司解散时于债权人获得清偿后优先于普通股东分取剩余——除非有公司章程规定,否则优先股东只能以其持股比例为限、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剩余利润。
  股东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的关系分析,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