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托处理隐名股东问题—重庆律师公司法实务

  2009年12月12日和13日,重庆市律师协会邀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博士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许章润和吴江水律师来到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礼堂现场授课。
  13日上午,刘俊海教授以公司争讼案件中若干争点问题的剖析为题讲授权了有关股东股权的公司法实务。刘俊海教授是公司法方面的权威,他分四个方面作了重点介绍,本站廖正远律师将整理的笔记整编如下,供大家参阅。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
  刘俊海教授首先谈到了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将证据类别分为三类,(1)源泉证据,即基础证据,如股权原始取得的证据出资证明书,股权继受取得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遗嘱,遗赠协议和离婚协议等;(2)效力性证据,推定证据,主要指股东名册;(3)对抗证据,这主要针对第三人,指公司登记资料。
  刘俊海教授说,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应优先采用对抗证据即以公司登记资料为准;如果不涉及到第三人,只是内部争议,那么优先考虑源泉证据证明事实。
  其次,刘教授特别强调了隐名股东的问题。他认为,信托是专门规避法律的产物。没有什么方式能比信托更适合于隐名股东关系的处理。借名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委托协议和代理合同常常又让一方当事人不明确、且委托财产和被代理人财产常常跟受托人(代理人)财产产生混同。而信托法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让隐名股东以信托方式处理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是以信托处理隐名股东问题有两个例外,其一,是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无效,如公务员持股;其二,未经公司登记(工商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关于中小股东保护问题
  刘俊海教授分析,由于财力多寡、信息不对称、成本的外部化方式以及市场结构的不均衡,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被控制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侵害。因而公司法特别重视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赋予中小股东如下司法救济的权利:查账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解散公司的诉权,股东代表诉讼和对违法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诉权。
  三,关于股东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条件:其一,受让人主观善意,其已尽职调查,没有义务知情;其二,股权受让人已支付了对价;其三,已经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不限于工商登记,应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原则。
  此外,特别提到为避税,减少土地转让的成本,通过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关于一股二卖或一股多卖,应优先选择按合同法第54条规定,存在欺诈,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以公司的优先确认即保护优先权为原则。保护股东优先权之同等条件亦不限于同等价款。
  同时,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应区别。
  四、刘教授讲授了揭开公司面纱。
  刘俊海教授主要研究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他参加过《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已出版《现代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2006年被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此外,研究领域涉及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的姚辉教授给重庆律师讲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及实务的若干问题。
  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墨尔本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说法 活法 立法》、《法学家的智慧》、《六事集》,主治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追求法律理性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寻索学术的人道意义的许章润教授从宏观方面讲了世界格局下的中国法制。
  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吴江水向重庆律师介绍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知识。
  用信托处理隐名股东问题—重庆律师公司法实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