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

  公司资本即股东的股本,投资人的出资,这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诸如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资本三原则之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及发行股票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应将发行总额全部认足或募足,公事始得成立。资本确定原则旨在确保公司成立时有稳固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指公司应当经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以保持公司的清债能力,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资本总额,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
  与资本三原则对应的是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如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同时允许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货币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允许股东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且对出资方式均予以放宽,这就导致了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大幅度增加。很多学者称违反出资义务在我国很严重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也有称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因。
  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呢?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依据股东实际出资的情况不同,理论上将股东虚假出资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第一类是股东假出资行为,即股东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又将其出资金额取回。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如: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为设立公司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企业一方面将联营单位的虚假投资并入本单位的实收资本,另方面将该虚假投资挂入企业应收账款。当然实践中,还有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出资或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资的情况,其出资也应无效,属假出资金。
  第二类是股东虚出资行为,即股东履行了一定的出资义务,但该出资额不实。比如: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少计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从应付工资、成本费用或欠外单位往来中转一部分作为个人投资;故意与中介投资机构串通对有形资产进行高估;先期履行部分出资义务而无后续出资;以无形资产形式虚增实收资本,再在分期费用中进行摊销。因此,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经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归个人所有或长期使用的行为。股东抽回出资是一般出资瑕疵,实际上是股东退股。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瞒性的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如股东货币出资金,在出具验资报告领取营业执照后,把出资划回自己账户,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一般有三个要件:一为公司有效成立;二为发起人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抽逃出资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
  根据司法实践,抽逃出资表现为以下形式:(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哭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除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基本形式外,出资瑕疵还有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不实和瑕疵出资等。
  [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