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可以在丰富股权权能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股东资格]出资的比例及出资股权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作者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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