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侵权伤害案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争议

  侵权案件中过失相抵,应当着重考察受害人的过错构成。只有当受害人在损害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过错的才能过失相抵。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过失相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2、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这里明确指出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是“受害方”、“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原告”或其它人的“故意、过失”;3、该故意或过失是“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即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受害人的过错”。
  现实生活中,只有当监护人的监护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即监护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才能以监护过错为由进行过失相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过错相抵时,首先要重点考察受害人的过错,而不是监护人的过错。
  但在未成年人遭受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中,大都进行了过失相抵。许多法官认为,只要是未成年人遭受了损害,就可以自然推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过错。而加害人正好以此理由和观点进行抗辩,逃避了一部分应当承担的责任。结果是未成年人的损害无法获得充分的补救。
  关于监护人的过错是否及于未成年人,无论是认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有争议。重庆廖正远律师认为,未成年人被侵权受害索赔案件,适用过失相抵应慎重。
  廖正远律师认为,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过错担责,但被监护人不能为监护人的过错担责。《民法通则》第133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以作如此理解:如果未成年人是加害人,其侵权责任一律由监护人承担。那么未成年人是受害人,其过错由谁承担呢?根据"自己责任"原则,无论作为加害人还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自己担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过错由其自己承担。只是因为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样根据"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人无过错时,则不应承担责任,亦无责任须监护人为之承担。当无过错之未成年人受到侵权损害时,如果以监护人不在场或监护失职为由,认定受害方有过错,让无过错的未成年人或监护人承担责任,违背"自己责任"原则,明显存在逻辑错误,对受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公。
  在未成年人作被侵权受害人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还应注意两个问题:1、如果监护人或未成年人具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实行过失相抵。只有一般过失时,不实行过失相抵。其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但书的规定——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2、监护人有故意或重大监护过错,且该监护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为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裁量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减轻侵害人责任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