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法定权利义务和合同约定规则构成。重庆律师廖正远就现行法律框架内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法定权利义务作如下总结,供朋友们参考。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自主决定是否流转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自主决定采取何种流转方式的权利。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对于抵押方式,在《物权法》颁布后,根据该法第183条和18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实施抵押也无争议。
  3、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取得流转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义务。
  5、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6、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出方保证对其流出权利之合法、有效的义务。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有自主开展生产经营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有再次流转的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在再次流转时获得流转利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有在流转期间被收回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在以转包或出租的土地再行流转时有获得原承包方同意的义务。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以转让方式取得的林权再流转的,有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的义务要求(详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第3款规定)。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受让方)以入股方式取得土地当合作解除时有将入股土地退回原承包农户的义务。
  除了前述规定外,作为流入方的法定义务还包括保证土地用途和可持续能力方面。
  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