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分析解读现行法律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资格的规定,是为了设计出符合实践要求并保证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安全的需要。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包括流出方和流入方(也称受让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让方(流入方)包括具有农业或林业经营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明确规定的内容。《物权法》第128条进一步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强调“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入方即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受让方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此基础上,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了不同的流转方式对受让方资格的不同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的受让方主体资格要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解释,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防止承包用于非农建设。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方式流转的受让方主体资格,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以满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互换耕种、流出或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需要。
  3、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方式流转,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应同于转包时的受让方。但学界认为,转包与出租虽然都未改变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但是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或林业生产经营,受让方应不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基本将承包经营权入股限制在承包方之间。把入股界定为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但实践中有将入股的受让方扩大为公司和合作社。
  5、以抵押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方与转让方式的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应当一致。这是因为抵押权人通过折价、变卖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或林地承包经营权者,本质上都是转让方式。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流转方式的流转主体资格要求,就可以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选择适当的方式,且若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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