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界定,需要结合政策变迁、改革实践和立法宗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游园方式进行分析。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性质属于权利的法律处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据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用益物权的处分——物权变更,而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为债权的法律处分——债的移转。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分析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各种方式流转。依法理,用益物权的法律处分包括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前者为用益物权的转移,后者并不转移用益物权,而是在用益物权上设定租赁、抵押等权利。因此,现行法律和政策所列举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分为两类。
  其一、以互换和转让为典型形式的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是由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承包期内将某一宗或若干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受让方,不再享有同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的区别仅在于互换的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入股流转形式基本性质也属于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同的入股情形具体性质有所不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性质为合作或合伙,允许向公司或合作社投资入股。
  其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包括出租、转包和抵押
  无论是出租、转包还是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土地承包关系均未变更。依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据此,我们可以得出集体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有非法的法律风险。
  二、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
  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决定其流转性质为债的移转,即债的内容移转给他人享有和承担,具体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由于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是对债权债务的处分,因此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在此,重庆律师廖正远提醒大家,为了防止集体土地流失并保障农民成员权,得严格执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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