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业主家中被盗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驳回

  因业主失窃而导致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具体而言,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违约之诉,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会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法院案例】
  潘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一并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70号棠城佳苑小区住房一套,二人所在的棠城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二章第8条约定由某公司“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由某公司“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23日凌晨,潘某、罗某发现所在房屋发生入室盗窃事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于2009年11月24日下达了永公刑立字(2009)5544号立案决定书。潘某、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强盗借助二楼的空调和防护网从书房阳台的窗户潜入室内,盗走潘某提包内现金270元,罗某钱包内现金1320元及一部九成新价值4500元的摩托罗拉A1800手机,合计6090元,但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同时查明,手机购买时价值为4580元。
  潘某、罗某一审诉称,某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造成了小偷猖狂到敢进入室内盗窃,并且该小区的监控设施长期处于无效状态,致使被盗之后无法提供有效的线索供公安机关破案。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90元。
【重庆法院判决意见】详见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0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潘某、罗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因盗窃造成的损失,就必须举证证明存在盗窃的事实,因盗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某公司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潘某、罗某没有提交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其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潘某、罗某报案的事实,并不能充分证明存在盗窃事实,而潘某、罗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因盗窃产生的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亦无法准确确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只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助职责,约定的安全防范事项也不含业主的财产保管责任,潘某、罗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因此,某公司对于潘某、罗某家中的失窃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罗某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潘某、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根据上诉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某公司只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助职责,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事项也不含业主的财产保管责任。潘某、罗某上诉认为该合同为格式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理由不予支持。某公司既无保障潘某、罗某的家中财物安全的合同义务,亦无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潘某、罗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律师廖正远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条是法律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卫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你如果要提起诉讼,还需要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你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的安全保卫义务的范围。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不承担绝对的安全保卫义务,而重在物业管理公司履约的过程,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在合理限度内谨慎地履行了安全保卫义务,即使住户因为遇窃而遭受损失,也可以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履约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庆法院:业主家中被盗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驳回,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