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廖正远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起诉收受订约定金2万元后却拒绝将房屋出租的转租人黄某某。廖正远律师认为,双方商议出租房屋系公租房,被告黄某某并非出租房屋的产权人,其与原告欲签订的系转租合同。被告一方面是因其无权转租而无法履行与原告周某的约定,而拒绝出租;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在交付订约定金时,并未对转租协议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因此,各方就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最终导致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因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明显违约的情况下,诉请收取订约定金的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可能有诉讼风险,但是要求被告原额返还收受的订约定金,是完全成立的。此类案例,可以通过关键词“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收定金应当全额返还”在网上搜索,多如牛毛。
【廖正远律师提醒】适用定金罚则必须以一方违约为前提。本案中的定金性质为订约定金,交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从而对不愿订立合同的一方予以约束。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诉请原额返还定金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男,出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8-1<廖正远转>);联系电话:13668016606。
委托代理人:廖正远,系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购临路;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19日,原告就转租被告承租重庆市地产集团所有的民心佳园民心路513-XX号门市达成意向,并于当日支付被告合作定金20000元。被告收取定金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同时注明"此定金须于2012年6月22日之前完成合作协议。如果周某同志单方面原因造成该合作协议无法按时签订。则不退还所交定金贰万元"。
被告收款后,却拒绝将该房屋转租给原告。
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某
2012年9月26日
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诉请原额返还定金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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