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廖正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之日止是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拆迁之日止,不定期,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法律咨询推荐重庆律师廖正远,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之日止,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随时解除。
近日,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接到王某的电话,咨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之日止,出租人如何解除租赁合同。王某说,登记他名下位于合川的一处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原承租人在2011年6月合同到期后就撤场搬走了。随后,李某某在看到拆迁公告的情况下,就以低价承租王某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现在,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早已过了,拆迁却迟迟未见踪迹。王某随后到当地拆迁部门打听,得知已经不拆迁了。鉴于当时约定的租金很低,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就想解除合同。
那么,此种情况下,王某能否解除合同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呢?重庆律师廖正远试分析如下:
王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例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房屋租期从2011年6月31日至拆迁为止",从其文意理解,2011年6月31日为租赁起始时间,拆迁为租赁终止时间,而拆迁是一种事实状态,拆迁何时发生、是否能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即拆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而不是协议终止期限,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仅明确了租赁起始日,未明确租赁的终止日,应视为租期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故该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王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王某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某某。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至拆迁之日止,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呢?王某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呢?廖正远律师认为,民事法律上的条件属于当事人缔约时不知道其是否发生的事实,即条件具有或然性。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不能约定附条件,故李某某不能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现条件没有发生,不同意解除合同。即使该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王某系房屋出租方,其也可以违约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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