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及例外情形

  关于未依法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此种情形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历来见仁见智。但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该问题也就有了明确的答案,即转让合同原则上均为有效。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房地产法》第38条第6款之规定。廖正远律师认为,该项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规定并不一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导致合同无效的必须是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地产转让合同(常见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多为自愿签订,系其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一方当事人以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得出售、转让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因在于其引用的此项法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未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只可能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但不会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而据此要求确认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得不到支持。
  但是,廖正远律师也提醒大家,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自始不能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房地产法》关于不得转让无权属证书房地产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来源不清、归属不明的房地产进入流通领域,若系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其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及例外情形,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