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师执业担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后,经常碰到客户关于业主身份界定和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如何确认的法律咨询,重庆律师廖正远不妨在此简要地作一个答复,供朋友们参考。
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增强,作为维护业主权益代表机构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也越来越受到业主的重视。在颁布《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和参加竞选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那么,哪些人是业主享有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呢?哪些人才享有参加业委员委员竞选的被选举权和投票权呢?
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确认依附于业主身份的界定,因此,确认了业主身份亦确认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物权法》第6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身份范围作出的明确界定,并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业主身份界定标准。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通过解读该条文,可以解答筹备组如何确认业主身份及业委会候选人资格的这一疑问。
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律师实务经验,按照法定业主和事实业主总结了能够确认其业主身份的五种情形:
1、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的权利人属于法定业主。两者登记不一致时,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依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法定业主。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法定业主,其身份证明依据是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和记载相关内容的遗嘱。
4、因合法建造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分配协议等作为其法定业主的身份认定依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有能够证明与建设单位有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且合法占有(如举证建设单位已经实际交付,已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单据)建筑物专有部分使用权的人为事实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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