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售房人应赔偿购房差价损失

  关于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依据法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无效,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即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因为合同不存在所导致的损失。在济宁工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嘉祥县人民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支持原告嘉祥县人民法院要求济宁工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带来的购房差价损失3531864元。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该案例可以作为参考,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或二手房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均可依相同的法理要求房屋出卖人赔偿购房差价损失。
  【案情介绍】2006年4月28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与济宁工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团购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嘉祥县人民法院为购被告开发建设的迎宾花园小区第8、9、10#楼。约定楼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l258元,嘉祥县人民法院向工腾房地产公司交付定金50万元,后工腾房地产公司因故未对该小区开发建设。嘉祥县人民法院与其他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相同地段购买了楼房,价格为每平方米l498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购房差价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腾房地产公司与嘉祥县人民法院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团购意向书》及《商品房团购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针对商品房团购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已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其性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工腾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导致《商品房团购意向书》及《商品房团购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看,……工腾房地产公司的过错程度比较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而嘉祥县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单位,在民事领域进行活动时能够知道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其过失未能履行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嘉祥县人民法院购房损失主要是因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而产生的,即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带来的购房差价损失:嘉祥县人民法院与德联房地产公司另行签订购房合同,致使购房费用每平方米增加240元,该损失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因商品房预售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因此,由工腾房地产公司按照全部损失的70%赔偿嘉祥县人民法院经济损失3531864元。一、二审判决确认《商品房团购意向书》及《商品房团购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适用法律正确,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分配公正合法,对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客观合理,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售房人应赔偿购房差价损失,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