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应明确约定哪些问题

  房屋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其原因多为当事人未签订装修合同或不注意装修合同的条款约定而产生纠纷。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代理的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结出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至少明确约定如下几个问题:
  1、明确约定工期、工程主要内容(也可以签订工程内容清单)、工程造价与工程款支付方式(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条件与标准。
  2、对施工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项目内容作出约定,明确是否需要另行结算工程价款。
  3、明确约定合同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下边是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一起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代理词的一部分,刊发这里,供朋友们参考:
  一、被告应按装修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标准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后,返还原告工程款
  原、被告于2010年1月3日签署的《承诺书》,实际上是双方对2009年8月23日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约定。从该《承诺书》中"于2010年2月10日前整体竣工交付使用"、"尾款5000元以原合同支付时间为准",以及与双方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全部材料一致,《承诺书》同样规定所有材料均有被告提供,这些都充分证明《承诺书》就是一份补充协议。《承诺书》"付款方式"是对双方原来约定付款的一种变更,其中原告应付款(44000元)不仅仅只是《承诺书》列明工程内容对应的价款,当然包括了原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之价款。
  显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另需结算的问题。
  因此,被告在尚有大量工程内容未能完成擅自停止履行合同,当然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其未完工部分相应的工程价款。
  二、被告应按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由于被告擅自停工,违约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如期将房屋装修完毕交付原告用于出租收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1、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非常明确。
  2、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第11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被告违约应按双方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3、在9月份开庭的时候,虽然原告已经将房屋另行委托他人装修,但由于没有竣工交付,所以原告确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到法院判决之日。现在由于房屋已经于今年国庆节装修完毕,因此我方明确确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至2010年9月31日,因此,按照双方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从2010年2月11日起共计230天,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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