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家住南岸区长生桥镇的读者来电咨询重庆法律服务网律师廖正远,问农转非后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读者咨询称,1996年,他们夫妻二人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同村的另一农户,搬到长生桥镇经营小商品店铺。1999年,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长生桥派出所的相关通告,申请了就地农转非。2011年6月,当地村委会将重新确认承包土地并予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涉及读者原承包土地发证时,就发生了争议,要让读者处理好转入方的关系才能发证。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读者的法律咨询涉及两个问题:
一、承包方将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否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即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承包人农转非后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土地承包人农转非后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以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
1、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的农转非承包人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2、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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