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编制电话号码簿公布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不侵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终字第0952号(2011年8月15日)民事判决书认为,编制电话号码簿是电信公司的一项业务职能,根据相关规定,电话号码簿需列明当事人姓名、电话和简要地址,经当事人同意合法使用的,编纂行为不构成侵害个人隐私权。
  电信公司编制电话号码簿公布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不构成侵权?!家庭地址、门牌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个人信息,应当归属于隐私权的范畴。王利明先生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涵盖了个人的私生活整体,包括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但电信公司编制电话号码簿公布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却不构成侵权,何故?
  在这里,重庆律师廖正远想就电话号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跟大家作一个分享。
  第一、我国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范围的明确规定,而且无论是司法理论还是实务上对隐私权的认识起步都较晚。
  我国对隐私权益的保护一般以通过保障名誉权的方式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等即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侵权责任法》在名誉权之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隐私权,越来越多的隐私利益得到社会的认可,个人私密信息的外泄容易导致生活的不便和受干扰,但并不必然导致名誉权受损,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再局限于名誉权范围。
  第二、办理宽带或者申请开通固定电话业务时,留意电信公司是否有开通所谓的“号簿列名服务”及“114列名服务”等内容,一旦签字同意,电话公司印制电话号簿行为将不构成侵权。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一般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该行为应当同时具备行为的不法性、损害结果、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四要件。经当事人同意印制电话号簿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原因在于:
  其一,编纂电话号簿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不法性。电信部门作为办理电信业务的职能部门,信息来源上具有合法性;而且,根据《邮电部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由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管理。电信部门作为电信号簿编纂的职能部门,其有职权和职能根据规定程序和客观需要来编印和发放电话号簿。因此,编纂电话号码簿具有用途上的合法性。
  其二,由于印发号簿利用的个人信息在开通时就事先已经过当事人同意,因此不存在过错。
  其三,不具备损害结果。当事人往往不好收集自己因电信部门编制的电话号码簿而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当电信公司编制电话号码簿公布了自己的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我们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不过,在这里我们也要提请大家,注意办理宽带业务或和申请开通固定电话时,应当注意是否需要开通所谓的“号簿列名服务”及“114列名服务”等内容,甚至于特别注明不同意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任何方式公布出来。
  总之,面对强大的电信部门,个人可能永远无法与之抗衡。
  电信公司编制电话号码簿公布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不侵权,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