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购房协议无效案民事起诉状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王小玉(系化名)的委托,起诉其前夫刘开华和张良擅自转让应属于其离婚财产的一套安置房的购房协议无效。该案中,原告前夫在与原告约定安置房归属原告所有,但是被告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张良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将安置的房屋擅自作了处分。廖正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研究案情,作确认购房协议无效案民事起诉状如下,供大家参考。
    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小玉,女,汉族,出生于196*年*月*日,住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酒店商务中心25F<大成律师事务所>廖正远转);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告:刘开华,……。
  被告:张良,……。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签署的买卖位于华岩镇华福雅苑1栋*单元*楼2号房屋的《购房协议》无效,判决确认华福雅苑1栋*单元*楼2号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刘开华原系夫妻。
  2005年9月8日,被告刘开华作为户主与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协议》,规定:被告刘开华作为户主的本户自愿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安置,按预分房户型自愿预留一套两室一厅18000元/套,预留款合计18000元,房屋结算款在最终安置进一次性结算,多退少补。
  2006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开华自愿离婚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还建房归女方原告所有;双方债权债务由被告刘开华承担;渝B07**8号车归属被告刘开华;位于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4组的房屋归被告刘开华,原告有权居住至还建房交付之日。
  离婚后不久,被告刘开华就以共同居住不便于其再婚为由,将原告赶出了家门。原告为生计所迫长期在外打工,至今租房居住。
  2009年6月23日,被告刘开华与被告张良签订《购房协议》,将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对以被告刘开华为户主的本户之安置还建房"华福雅苑1栋*单元*楼2号"房屋卖予张良。2009年6月25日,两被告持《购房协议》共同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将华福雅苑1栋*单元*楼2号房屋的安置户户主由被告刘开华改为被告张良。而事实上,被告张良并非重庆本地人,更不是征地安置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显然,被告刘开华擅自出卖根据《离婚协议书》规定应由原告享有的安置房产完全出于恶意。而被告张良明知该房屋是对户主为被告刘开华之拆迁户的征地安置房,也当然应当知道被告刘开华已经与原告协议离婚并将该房屋约定由原告享有,仍与被告张良串通购买该房屋,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致使原告无法依《离婚协议书》享有上列征地安置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等规定依法起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确认购房协议无效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