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谈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法律风险防范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原告刘女士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李某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1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重庆国际家纺城"3区7幢某号房屋购买事宜的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进行购买位于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3区7幢一套房屋,由乙方与开发商签订《住房认购协议》及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该房屋的购房款项由原告承担,包括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每月向银行的按揭款,被告实际不承担费用,但应配合原告及开发商办理按揭手续。协议还规定被告应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并不得拒绝等内容。此后,双方依约履行,但在原告缴纳了首付款后,被告即不再协助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最后成诉。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法律风险难规避。借用了他人的名义购房,产权也为此登记在了他人名下。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法律风险】
  事实上,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法律风险多,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名义产权人事后不承认,真正出资购房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己真正出资的事实,要想取回房产或收回购房款很难。
  2,如果名义产权人在外面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查封该房产并要求拍卖,到时真正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
  4,如果银行最后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义产权人偷偷的出售该房产,购买(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此房产,真正出资购房人以后无法追回此房产,且若名义产权人将卖房款挥霍或卷走,真正出资购房人可能会财楼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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