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不能随意任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很多承租人以为自己不想租房了,只要通知出租人即房东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不需要再按合同约定每个月交纳租金给出租人房东。
【重庆律师廖正远谈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两种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该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如下两种法定情形: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2009年8月16日,被告张平与原告李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平将自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一号桥的住房一套出租给李明居住,租赁期限2年,即至2011年8月15日。每月租金3000元,每年租金36000元分两期给付。合同订立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李明于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张平半年租金18000元。但第二个月,李明即因工作调动要离开重庆。鉴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未约定违约责任。李明向张平提出,退还全部押金并返还部分房屋租金,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张平只愿意退还押金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承租人李明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张平退还剩余租金。
在诉讼中李明请求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金为代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平也提出反诉,要求李明继续履行合同,坚决不同决退还剩余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承租人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法院对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支持。最后鉴于本案原告确因工作需要调离重庆,主持双方调解,出租人张平仅退还承租人李明押金,而房屋租金则不予退还。
【观点争鸣】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谭灿法官认为:法律应当赋予承租人在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享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使用房屋的特殊需要,如果承租人确实无租赁的需要,而且承租人愿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应当赋予承租人在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愿,如一方不愿履行而强制其履行的话,不但不能维护合同应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发不必要麻烦,且会浪费更多的资源。在承租人拒绝履行合同时,许可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双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济,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对任意解约行为的纵容,其必须承担相应的代价。因此,赋予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并非是对合同必须信守这一原则的破坏,这有利于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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