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房屋免税 夫妻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不征个税

  近日,夫妻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不征收税的消息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
  搜狐网以“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税”为题,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一项房产税收新政策。夫妻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转让离婚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新网以“国税总局:个人因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不征个税”对此作了报道。“因离婚办房屋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则是凤凰网的报道题目。凤凰网还综合新华社等报道了如下内容:
  停止双薪制计税法。所谓的“双薪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与个人工资合并缴税。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通知称,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婚办房产过户不征个税。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华侨的身份界定。通知指出,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新华网标题是以“个人受赠房屋三种情形免税 离婚办过户不征个税”。还报道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了无偿赠与房屋产权除三种情形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不征个税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获得无偿赠与的房屋的受赠人,都要缴20%个税。因此,若想通过房屋无偿赠与方式逃避税费将无法实现.
  无偿受赠房屋免税 夫妻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不征个税 ,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