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朱某于1998年结婚.2003年,因丈夫朱某单位进行房改,但根据房改房的政策,在办房产证时,只能填写朱某的姓名.现在作为共有的妻子王某想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她可以起诉到法院吗?对于该房改房,她们是否有权处分,比如转让买卖等?
重庆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律师廖正远认为,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的名字应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职能,当事人不能起诉要求在现有的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因这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其应向有关房产主管部门办理.
房改房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三种价格购买的情况.市场价格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只要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则可,收入归属自己.若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一般只要住用5年后,即可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买卖,但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购买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按照产权比例进行继承(产权比例按购买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也是只需住用5年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买卖.但是在同等条件下,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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